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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?

来源:新时代商会 时间:2020-04-20 10:24 363 阅读
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
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
2.书面证言;
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
4.实物与复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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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 新时代商会 发布 · 最后更新于 2020-04-20 10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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